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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业务部:黄岛区双珠路207号金融广场2号楼6001室
东区业务部: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216号城市桂冠B座802室
联系人:宋经理16678588811
个体工商户对我省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方便生活,维护 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支持政策,积极帮扶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开门营业。
1.全面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按照分区分级分类原则, 完善疫情防控措施,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劳动密集、 场所相对封闭的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实行“一户一策”,向当地 街办(乡镇)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报备后即可复工复产;其他 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开业复工。当地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要组 织相关人员实施上门对接服务。
2.加强疫情防控用品保障。聚焦个体工商户所需,帮助复 工复产个体工商户落实防疫安全措施,积极协助采购口罩、测 温仪、消毒液等必要防护物资,各地要制定适度补贴政策。
3.积极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组织企业、中介机构等采取包车、包船等方式,“点对点”接回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返岗复 工,各地可给予一定补贴。实行复工人员健康通行证明省内外 互认,符合县(市、区)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 离,社区(村居)不得禁止外地返工人员租住。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 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 120 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 贴,政策自 2020 年 2 月 4 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3 个月。
4.保障物资运输。各地要消除道路硬梗阻,打通物流通道, 畅通运输链条,不得中断农村公路,不得擅自设置检查监测点,不得以无通行证件等理由限行或劝返,保障复工复产“全产业链”物资运输,确保个体工商户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5.加大信贷纾困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 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 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 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续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利率。积极争取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金融机构要增加不少于 300 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6.强化创业资金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将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每户补贴标准不低于 2000 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 45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7.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 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2、3、4 月份房租;对经 营确有困难的,降低收取 5、6 月份房租。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 房产的,免收或减半收取 3 个月房租;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 收取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
8.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 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 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 3%降为 1%。对疫情期间主动为 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 租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减免个体工商户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 方式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10.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严格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
11.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要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逾期拖欠,鼓励预先支付不少于 30%的款项。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促进产业链平稳运行。
12.强化登记许可支持。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公司注册等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证照免费寄递。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 1 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可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爱山东”APP 服务,推动更多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便民利民。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13.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并鼓励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公司注册等加快业户发展的新途径。
14.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 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
15.畅通诉求意见受理渠道。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政策信息发布和问题诉求反映平台”,24 小时受理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的原材料和设备等物资交通运输(含省际交通)、人员返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等方面诉求,及时将诉求推送相关部门办理。充分发挥工商联、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协同作用,帮扶化解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难题。
16.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宣传落实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扶持发展政策,提振信心、勇克困难、科学防控,推动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17.全面压实工作责任。个体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属地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批发零售业、文化业等行业指导和扶持政策落实责任。已出台的行业复工复产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指导督导工作力度,确保扶持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202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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